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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美工 走路看手机掉进下水道谁担责

发布日期:2024-07-28 05:04    点击次数: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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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外包美工

李某走在人行道上,边走边看手机,因为太过专注,一脚踏空,掉进施工中的下水道,导致脚踝骨折。

据了解,事发地段的下水道由某商业公司负责疏通,而该公司将这项工程发包给王某施工。事发时,王某正在疏通下水道,但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商业公司、王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

【律师解答】外包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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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李某因掉入下水道导致脚踝骨折,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事发路段的下水道日常由某商业公司负责疏通,该公司将疏通工作发包给王某施工,而王某在施工过程中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未对施工范围进行围挡等,应当对李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详情页设计某商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督促承揽人王某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承揽人王某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某商业公司将下水道疏通工作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王某施工,存在选任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侵害人李某在行走过程中未注意脚下安全,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导致落入下水道受伤,李某应当对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经法院判决,酌定被侵害人李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某商业公司承担60%的责任,承揽人王某承担20%的责任。

律师提醒 在户外行走时应多留意脚下,同时,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行业规范操作,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来源:天津工人报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书铭供稿)外包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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